(2016)浙1082执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辉、吴贤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辉,吴贤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280号申请执行人:任辉,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吴贤永,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辉与被执行人吴贤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任辉撤回对被执行人吴贤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82执6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凌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