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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蔡梅兰、田恩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梅兰,田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25号申请人:蔡梅兰,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田恩泽,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梅兰诉被申请人田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恩泽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梅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田恩泽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路静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