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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龙晓与孟庆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晓,孟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晓,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孟庆玉,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关于张龙晓申请执行孟庆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叁万元,余款部分申请人张龙晓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说明。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