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龙晓与孟庆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晓,孟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晓,男,生于1967年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孟庆玉,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30日,住邓州市。关于张龙晓申请执行孟庆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叁万元,余款部分申请人张龙晓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说明。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