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794号原告江忠,男,1984年5月2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122号。负责人王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江忠负担。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