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家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家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家林,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家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家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5月2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乔家林醉酒后驾驶豫N×××××号黑色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街南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乔家林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03.6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家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家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乔家林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家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