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财、曲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财,曲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96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理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徐绍飞,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马架信用社主任。被告王金财,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曲淑杰,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财、曲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席士锋审 判 员 刘乃琴人民陪审员 郑贵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皆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