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亮与杨德成、朱凤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亮,杨德成,朱凤新,朱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叶亮。被执行人:杨德成。被执行人:朱凤新。被执行人:朱凤华。本院在执行叶亮与杨德成、朱凤新、朱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