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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胜贵、沂南县青驼镇河疃村村民委员会一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贵,沂南县青驼镇河疃村村民委员会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胜贵,男,汉族。被执行人沂南县青驼镇河疃村村民委员会一组。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7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2017)鲁1321民初1119号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驳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3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