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86周建国与丛冬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国,丛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丛冬艳,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与被执行人丛冬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绮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