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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锐与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高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855号原告:张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永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张锐与被告高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锐负担。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