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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云福诉被告闫永福、张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云福,闫永福,张晓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152号原告:闫云福,男,1959年11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福,男,1970年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平,男,1970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五平,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云福诉被告闫永福、张晓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云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云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00元,依法减半收取741.00元,由原告闫云福负担。审 判 长  晁少波人民陪审员  张满堂人民陪审员  严培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