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传金与杨颜华、杨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金,杨颜华,杨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739号原告:朱传金,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杨颜华,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杨春生,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地址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大道东段248号1-2楼。负责人,胡伟。原告朱传金与被告杨颜华、杨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朱传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传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传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蓝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