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张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535号原告杨娟,女,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张玉林,男,生于1990年10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杨娟负担。审判员 王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松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