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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娟与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张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535号原告杨娟,女,生于1989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张玉林,男,生于1990年10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杨娟负担。审判员  王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松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