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世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世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李汉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世平,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李公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晓菲,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琪,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汉武,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马世平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以下简称储蓄银行历下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汉武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马世平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l02民初l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世平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涉案被告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储蓄银行历下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3日,案外人崔伟伟与储蓄银行历下支行(乙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就上述借款,李汉武与储蓄银行历下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2014年12月16日,李汉武与马世平共同出具抵押人声明,载明:本人同意将在济南市坐落于历城区南全福小区南一区8-1号楼2单元501室房产,向储蓄银行历下支行抵押为借款人崔伟伟申请个人商务额度贷款。本人现做出声明:┈┈(三)本人同意借款人与储蓄银行历下支行就该笔贷款签署的《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规定的一切条款。本案认为,本案主合同即《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及从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系有效约定。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马世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