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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晋国、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国,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孙晋国,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万科青青家园4-5号住宅楼202。法定代表人顾春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晋国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崴灵嘉豪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裁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009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