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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波与黄鹏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波,黄鹏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96号原告:李建波,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黄鹏举,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李建波诉被告黄鹏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所借原告款10万元整,并给付利息和延迟给付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陆威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为陆威和其妻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原告给付陆威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被告黄鹏举为该款的本息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还款期间为12个月,利息约定每元每月为2%,该款自2015年7月2日借出,还款期间为2016年7月2日,还款约定届满后陆威和被告没有还款的诚意,陆威因涉嫌其他犯罪现在在监狱服刑,现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现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相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