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尹某、深圳市某婚恋文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深圳市某婚恋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376号原告: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某婚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尹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婚恋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