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燕与张全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张全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744号原告:陈燕,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宾,男,汉族,1961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张全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