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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燕与张全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张全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744号原告:陈燕,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驰,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宾,男,汉族,1961年4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张全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