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与黄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黄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429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1栋1楼。负责人:孙冬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湖北银行荆州分行员工。被告:黄扬芳,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诉被告黄扬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扬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扬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9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 娅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周 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