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552号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区3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太行路东吉安阳光花园商务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经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博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780元退还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