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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洪鑫鑫与胡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鑫鑫,胡红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74号原告:洪鑫鑫,女,汉族,1995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波,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鑫鑫与被告胡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洪鑫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鑫鑫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鑫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原告洪鑫鑫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