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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建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纬一路17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建英,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建英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35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忻盛功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