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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与戴妹香、陈良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戴妹香,陈良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768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叶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浩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妹香,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良照,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与被告戴妹香、陈良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杨素娥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