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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某,胥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马某,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咸阳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胥某某,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胥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某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某提交的撤回再审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马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谦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