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赵明海、文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海,文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6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海,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文馨,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海与被执行人文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文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付申请执行人赵明海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70元。二、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临执指字第86号一案中,有被执行人文馨所有的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馨在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临执指字第86号一案中所有的执行款4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