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李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李艳利,王金荣,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住所地洞头区中心街234号。法定代表人李焕章。被执行人李艳利,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金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组织机构代码:71959030-4。法定代表人陈崇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利、王金荣、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昌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