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96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霞,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