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文元、黄守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元,黄守峰,邓玉琳,侯宏甲,龚良平,吴世辉,彭定炎,黄伟朋,张国新,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元。申请执行人黄守峰。申请执行人邓玉琳。申请执行人侯宏甲。申请执行人龚良平。申请执行人吴世辉。申请执行人彭定炎。申请执行人黄伟朋。申请执行人张国新。被执行人程保卫。被执行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庆云。本院在执行陈文元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守峰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玉琳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侯宏甲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龚良平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吴世辉与被执行人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彭定炎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伟朋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及张国新与程保卫、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曾庆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等九件案件中,冻结了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了执行款300000元,需要解除对该公司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