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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白那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那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8刑初88号公诉机关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那才,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彝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那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普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那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白那才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FFⅹⅹⅹⅹ号二轮摩托车载毕某某沿元江县城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3时2分34秒,当车行至红旗路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受轻伤一级、被告人白那才受轻微伤及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白那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白那才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09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白那才先后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在被害人魏某某受伤救治期间,被告人白那才为被害人魏某某垫付了医疗费36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白那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监控视频光盘;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白那才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白那才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云FFⅹⅹⅹⅹ号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卡复印件,被告人白那才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害人魏某某、证人毕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魏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收条,住院患者押金凭证;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17]第01362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2017]第00697号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2017]第01536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2017]第00630号、第0064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白那才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那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09毫克/100毫升,造成致一人受轻伤,其本人受轻微伤,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那才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轻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那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害人救治期间,被告人白那才积极为被害人垫付了36000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白那才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白那才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那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志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