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上海金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824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灿,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权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金鲸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