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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永民、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民,张明生,刘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23号申请人:张永民,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明生,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金凤,女,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永民与被申请人张明生、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永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张永民已交保证金30000元,且自愿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申请人张永民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