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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帅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966号原告:陈帅。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诉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帅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