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雪梅、向文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雪梅,向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121号申请执行人蒋雪梅,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向文锦,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4593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蒋雪梅申请执行向文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执行标的只有50000元,不便对该房屋进行司法处置,该案目前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蒋雪梅的代理人龚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蒋雪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蒋雪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向文锦尚欠申请人蒋雪梅5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4593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