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陈志国、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陈志国,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136号。负责人:牛春龙,该行行长。被告:陈志国,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村委会书记。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太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德继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陈志国、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 东审 判 员 席都达古拉人民陪审员 海 长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