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6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郭大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