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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宏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宏杰,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在校学生,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宏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吴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腾讯QQ上通过诱骗他人向其购买手机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1月15日,被告人吴宏杰在腾讯QQ上发布出售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任某通过QQ联系了吴宏杰,并在吴宏杰的诱骗下,先后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账号NBN×××@163.com,户名:刘某)转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00元。二、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吴宏杰采用相同手段,诱骗被害人马某1向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账号iph×××@163.com,户名:黄聪)转入998元。2016年3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被告人吴宏杰的住家二楼房间内,现场查扣吴宏杰用于作案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吴宏杰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宏杰的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137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已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宏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宏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瑞晓代理审判员  林 曼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