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道理、蔡春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美,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87号申请人:赵晓美,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原名称:宿州市中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胡保东。申请人赵晓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纺东路北侧宿州中谷粮库1#、2#、3#、4#、5#粮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并登记在原公司名称为宿州市中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纺东路北侧宿州中谷粮库1#粮仓(房地权证宿字第××号)、2#粮仓(房地权证宿字第××号)、3#粮仓(房地权证宿字第××号)、4#粮仓(房地权证宿字第××号)、5#粮仓(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保全价值50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二、查封担保人陈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69号与师专路交叉处4#0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申请人赵晓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