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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树资、杨凤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资,杨凤廷,王捷,刘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20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树资,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凤廷,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捷,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丽平,女,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易贷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树资、杨凤廷、王捷、刘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君易贷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320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捷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13的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14107.39元)和在该行帐户为62×××34的存款(应冻结10万元,已冻结785元)。君易贷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王树资、杨凤廷、王捷、刘丽平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6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君易贷公司与王树资、杨凤廷、王捷、刘丽平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君易贷公司主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捷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捷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帐户为62×××13存款和帐户为62×××34存款共计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