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诉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某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034号原告王某,男,住址铁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某,男,住所地调兵山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华某某、中国某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雪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