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袁清君申请执行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杨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杨广文,男,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2419XXXXXXXXXX,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XX屯。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