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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安全与吕继超、陆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全,吕继超,陆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106号原告:刘安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华金,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文帅,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继超,男,成年,汉族,现住新郑市。被告:陆小敏,女,成年,汉族,现住新郑市。原告刘安全诉被告吕继超、陆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安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同在郑州市××区××通路××街航母新城电动车市场做生意。2015年4月26日,二被告由于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二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0万元。后被告吕继超于2016年1月7日就剩余10万元借款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上显示的“吕继超”的身份信息与原告所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不一致,且无法确定是同一人。原告起诉状中显示的“陆小敏”身份信息与���告提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显示的“路俊敏”不一致,且无法确认是同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安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刘安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