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苗云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苗云,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侯贵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9行初9号原告:韩苗云,女,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向前,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瑞,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坤,该局东杨庄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侯贵锁,男,194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苗云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第三人侯贵锁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韩苗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苗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苗云承担。审 判 长 陈丽娟审 判 员 武伟燕人民陪审员 武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