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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公路管理处与马翔玉、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峰市公路管理处,马翔玉,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交通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处处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翔玉,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一审被告: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负责人:张立毅,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园林小区*号楼***室。再审申请人赤峰市公路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马翔玉及一审被告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赤峰市公路管理处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东高管〔2012〕5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对管辖公路实行委托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委托赤峰市公路管理处予以管理。我方是受委托对事发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作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即使事发道路管理维护存在缺陷,也不应当由我方承担民事责任。(二)事故前后三日的巡查记录和桥头管理工区养护生产计划及分解表、当月的计划变更说明,足以说明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区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巡查和清理。依据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超过24小时没有巡查才属于不及时,而本案不是这种情况。(三)申请人已按标准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免除申请人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问题。本案为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道路的管理主体对道路维护、管理及疏于检修等管理上的瑕疵承担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为对统贷统还的东部区高等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通道、隧道、沿线设施、房屋设施及绿化工程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工程及改善工程而制定的内部文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委托赤峰市公路管理处予以管理事发高速公路路段,而事发路段由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负责管护,丹锡高速公路桥头工区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丹锡高速公路桥头工区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由其主管单位赤峰市公路管理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申请人以其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之间属于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的再审理由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审是否错误认定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为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责任人及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区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巡查和清理的义务,是否应当免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共道路无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等两种责任主体。本案为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纠纷,其责任主体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原审并未错误认定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为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无障碍通行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对事故路段导致被申请人车辆受损的遗撒石块,原审被告丹锡高速公路桥头管理工区未予以及时清扫和排除,视为对道路无障碍通行未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所指的责任主体为道路管理部门,本案为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故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峰市公路管理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满忠审 判 员 徐 澎审 判 员 阿茹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荣如侠书 记 员 田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