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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焦银州与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银州,李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2355号原告:焦银州,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现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又名李明华,男,1976年2月8日出生,现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恩师,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银州与被告李华(又名李明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焦银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被告李华(又名李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恩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银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000元和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东平县清河畔景小区项目楼道内刮仿瓷,被告欠原告工钱18000元,并出具欠条2份,2016年2月6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后再未向原告付款,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并支付利息。李华(又名李明华)辩称,被告共欠原告10000元,2份欠条是同一天所写,第一张欠条在8000元的基础上又加上2000元,原告嫌欠条乱,又让我写了一张10000元的总条,原告趁我不注意把两张欠条都带走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拖欠原告刮仿瓷工钱8000元。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拖欠原告刮仿瓷工钱10000元。原告自认于2016年2月6日收到被告支付工钱2000元,并在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予以记载。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刮仿瓷,2014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原告工钱8000元的欠条1份,2014年3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拖欠原告工钱10000元欠条1份,原告自认于2016年2月6日收到被告支付工钱2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000元工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共欠原告10000元,2份欠条系同一天书写,原告嫌第一张欠条乱,又让我写了一张10000元的总条,原告趁被告不注意,把两张欠条都带走了的辩解,于常理相悖,且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欠条中没有利息约定,对于原告主张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钱1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又名李明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焦银州拖欠的工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华(又名李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