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雪萍与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龚建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雪萍,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龚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曹雪萍,女,出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0号(联盟汽配城西侧)。经营者龚建勋,该经营部经营者。第三人龚建勋,男,生于1963年11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曹雪萍与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龚建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金台区超胜不锈钢经营部、龚建勋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雪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