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滨书、胡顺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滨书,胡顺萍,徐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滨书,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胡顺萍,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徐从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滨书与被执行人胡顺萍、徐从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岚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606297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顺萍有鲁L×××××号牌丰田车一辆,本院依法将其查封,经查找,一直未发现该车辆。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顺萍、徐从森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