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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包某与扈某、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扈某,乔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分公司海拉尔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90号原告:包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扈某,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乔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分公司海拉尔区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孟某。原告包某诉被告扈某、乔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分公司海拉尔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包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 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