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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谭彪与毛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彪,毛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谭彪,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毛春明,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谭彪与被执行人毛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98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春明应于2017年6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谭彪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1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8日达成“将法院2016年7月21日裁定查封的毛春明所有的位于安陆市城东村四组(胡祖威西边)的房产予以抵偿。具体价格由双方自行议定,并对借款本息100万元实行多退少补。”的和解执行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属于民事意思自治,且不损��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执行结案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98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谭彪与被执行人毛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辜忠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