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发喜与牛会芹、李海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喜,牛会芹,李海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078号原告:刘发喜,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牛会芹,女,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海辰,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发喜与被告牛会芹、李海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发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刘发喜承担。审判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