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喜山与王希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山,王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山,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王希茂,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刘喜山与王希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希茂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